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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口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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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先使用限制而言,指路者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该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得注册后,应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这被称为在先使用权。确认在先使用权有利于平衡在先使用与注册在先原则的冲突,公平合理地保障先使用人为其未注册商标投资付供应雄安新区餐饮企业注册|安新县餐饮企业注册|雄安餐饮企业注册出的投资。实际上,保护在先权利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权利在我国《商标法》第31条中得到了确认。不过,该条并不是对上述在先使用限制的规范。该问题在日本等国商标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范。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则在确认商标先使用权的同时,明确了先使用权限于所使用的商品,而且商标专用权人还可以要求先使用权人附加适当的标志以示区别。2009年6月《商标法》第三供应雄安新区餐饮企业注册|安新县餐饮企业注册|雄安餐饮企业注册次修改送审稿草稿第41条第1款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对先使用权的确认。即“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这种先使用权仅限于阻止他人注册,保护范围很有限,而且没有涉及在后注册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如何协调先使用者与该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可以增加这方面内容。如规定“(注册)驰名商标所供应雄安新区餐饮企业注册|安新县餐饮企业注册|雄安餐饮企业注册有人对他人在该驰名商标注册申请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且一直处于连续使用状态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不具有排除使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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