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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口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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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是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比较难以把握的一点。由于难以把握,在实践中对同样情况的案例,不同地区法院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因而有供应雄安新区餐饮公司注册商标|安新县餐饮公司注册商标|雄安餐饮公司注册商必要统一认识。根据《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指路者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这也表明,跨类保护限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换言之,如果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没有适用跨类保护(反淡化保护)的必要。为便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供应雄安新区餐饮公司注册商标|安新县餐饮公司注册商标|雄安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高人民法院《审理驰名商标案件应用法律解释》第10条做了专门规定。这一规定表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决不能理解为只要是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就应进行扩大保护,而是必须充分考虑该驰名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原被告使用商品之间的关联度以及原被告涉案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多种因素。 
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中,如何准确把握“保护范围限制”,禁止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其驰名商标妨害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公平供应雄安新区餐饮公司注册商标|安新县餐饮公司注册商标|雄安餐饮公司注册商竞争,值得深入探讨。在这方面,我国人民法院涉及驰名商标的一些判例比较好地理解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旨,值得借鉴。例如,在“Snowhite”商标纠纷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并非只要将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上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是否误导公众是其中判定侵权与否的重要要件。”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青民三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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